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昨日下发通知,就我省住房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暨物业服务社会化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其中明确指出,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均为乱收费。
通知指出,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和符合上市再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转让、租赁交易手续时,建设(住房)主管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只能收取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和转让或租赁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转发〔2002〕36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62号)、《关于确定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正式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38号)执行。
公有住房房屋买卖代理费减半收取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和符合上市再交易条件的经适房,在办理上市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租赁代理、房屋买卖代理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时,均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积极推进物业服务社会化 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物业管理资质审批权限及条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及时办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家属住宅区,要尽快组建或委托物业公司实施服务。物业公司要与业主协商确定、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和相应的收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小区实际,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等外临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以推动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住房二级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均为乱收费,应立即取消,交易者有权拒交。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