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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
作者:lrhua    文章来源:西安都市圈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教育医疗等政策措施,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价格调整情况……这些都应及时公开。日前,《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其中明确了市区政府应主动公开的21类政府信息。

 

  知情权

 

  21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规定》共六部分35条,其中第二部分就公开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应主动公开21类政府信息,其中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等。此外,规定对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明确界定。

 

  《规定》还明确了公开方式和时限,属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人性化

 

  主动为阅读困难者提供帮助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告栏或查询场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严肃性

 

  公开虚假信息要受处分

 

  据了解,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每年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虚假的或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将被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链接

 

  公民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自2008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申请应出示有效证件

 

  《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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